关于与国/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事项的通知
各院、所、中心:
随着我校国际化战略的深入推进,与国/境外机构的合作交流日益频繁。为规范与国/境外机构合作协议签署,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协议类型
合作协议分为校级协议、院级协议及部门协议,说明如下:
(一)校级协议:拟合作内容涉及我校两个及以上学院(研究院、中心,以下简称“学院”)的协议,应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,由校长或主管外事的校领导签署协议。
(二)院级协议:拟合作内容仅涉及我校一个学院的协议,应以学院名义对外签署,由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授权学院负责人签署协议。
(三)部门协议:拟合作内容仅涉及我校一个职能部门所负责之事务,并由该部门发起的协议,应以该部门名义对外签署,由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授权部门负责人签署协议。
二、审批流程
(一)发起协议签署的单位及部门(以下简称“发起单位”)应将申请表及中、英文版合作协议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。
(二)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通过后,发起单位负责将本申请表及中、英文版协议纸质版送至以下各相关部门审核。
1. 涉及本科生相关事宜的,发起单位应报送学生处、教务处审核;
2. 涉及研究生相关事宜的,发起单位应报送研究生院审核;
3. 涉及科研合作项目相关事宜的,发起单位应报送科研处审核;
4. 涉及教师相关事宜的,发起单位应报送人事处审核;
5. 涉及财务相关事宜的,发起单位应报送计财处审核;
6. 同一协议涉及以上不同方面的,发起单位应报送各相关部门审核。
完成上述审核流程后,发起单位应将申请表及中、英文版合作协议报送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。
不涉及实质合作内容的框架协议(谅解备忘录)仅需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办公室审核。
(三)审核完成后应根据各部门意见对协议进行修订,并将修订后版本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,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组织完成最终审批手续,校领导在本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方可签署。
三、协议存档
(一)校级协议:签约后,国际交流合作处应保留协议正本,并将协议副本送交执行单位。
(二)院级协议及部门协议:签约后,签约单位或部门应保留协议正本,并将协议副本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。
国际交流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
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
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与国境外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申请表-word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