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17年度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
为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地区学生勤奋学习、不断进取,我校将于近期开展“教育部2017年度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”(以下简称“教育部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”)的评审工作。根据上级规定,现将我校评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对象及条件
凡通过我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的全日制港澳台侨学生,符合以下条件的,均可申请:
1. 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品行端正,无违法**行为;
2. 学习勤奋、学风端正、成绩优良;
3. 积极参加学校和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,关心集体、热心公益、团结同学、乐于助人;
4. 参评学年必修课考试无不及格课程,取得学分不低于学校规定学年学分最低要求;
5. 参评学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;
6. 无反对“一个中国”的言论或行为。
二、奖学金类别、我校名额及奖励标准
台湾学生奖学金(本科生):
一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
二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
三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
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(本科生):
一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。
二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。
三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。
三、申请材料
1. 台湾及港澳学生奖学金申请表
2. 在校已读课程成绩单
3. 各类获奖证明复印件及学术科研成果证明。
四、选拔程序
请各符合评奖条件学生于2017年11月21日中午12:00前将申请材料送至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(行远楼419室),逾期不予受理。港澳台办公室按上级分配的奖别和名额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差额评审,依据校内相关工作评审办法、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确定评审名单并公示,公示结束后将建议获奖名单通过浙江省教育厅上报教育部审批。
五、咨询方式
地址:行政楼419室
联系人:刘顺利
电话:0571-86915183
港澳台事务办公室
2017年11月1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