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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7年度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17-11-17   浏览次数:460

  为鼓励和支持港澳台地区学生勤奋学习、不断进取,我校将于近期开展教育部2017年度台湾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(以下简称教育部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)的评审工作。根据上级规定,现将我校评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 

  一、评选对象及条件

    凡通过我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的全日制港澳台侨学生,符合以下条件的,均可申请:

  1. 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品行端正,无违法**行为;

  2. 学习勤奋、学风端正、成绩优良;

  3. 积极参加学校和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,关心集体、热心公益、团结同学、乐于助人;

  4. 参评学年必修课考试无不及格课程,取得学分不低于学校规定学年学分最低要求;

  5. 参评学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;

  6. 无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。

  二、奖学金类别、我校名额及奖励标准

台湾学生奖学金(本科生):

   一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

   二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

三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


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(本科生):

   一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。

二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。

三等奖1名,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。

 

三、申请材料

1. 台湾及港澳学生奖学金申请表

2. 在校已读课程成绩单

3. 各类获奖证明复印件及学术科研成果证明。


四、选拔程序

请各符合评奖条件学生于20171121日中午12:00前将申请材料送至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(行远楼419室),逾期不予受理。港澳台办公室按上级分配的奖别和名额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差额评审,依据校内相关工作评审办法、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确定评审名单并公示,公示结束后将建议获奖名单通过浙江省教育厅上报教育部审批。

 

五、咨询方式

地址:行政楼419

联系人:刘顺利

电话:0571-86915183

港澳台事务办公室

201711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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